借款人突遇变故 继承人代为清偿

  发布时间:2009-11-02 16:30:09


    11月5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谢某的儿子当场归还了父亲生前欠下的16200元钱。

    2009年1月5日,谢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162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同年9月2日,谢某就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其子将谢某生前在某砖厂的股份退出,并领取了股金3万余元。王某得知谢某不幸去世的消息后,拿着谢某的借条找到其子,要求归还该借款,可其子以父亲已经死了,所有债权债务都一笔勾销了为由拒绝归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也从王某口中得知谢某生前是个很讲信用的人,如果不是出车祸的话,他有能力也一定会还钱的。于是,法官组织王某与谢某的儿子进行调解,告诉谢某的儿子欠债还钱的道理并不是因债务人死亡就真的一笔勾销,而是可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归还责任,如果不还,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毁坏了父亲生前的声誉,不利于已故先人。在法、理、情的面前,谢某的儿子当场给付了王某16200元,王某亦免去了该借款利息,双方达成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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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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