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入狱不悔改 再次犯罪获重罚

  发布时间:2009-10-13 10:20:12


    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江俊分别于1994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8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二次进入监狱改造,仍无悔改。2007年8月,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再次触犯刑法,法院对其进行了严厉惩罚。 2008年10月1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江俊挪用资金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江俊有期徒刑六年。

    2007年8月16日,时任吉安同兴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江俊、吉安汇丰典当公司经理刘晓白和井冈山市同志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劲松三方在井冈山市厦坪镇口前山村自愿签定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贷款及担保手续,约定吉安同兴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井冈山市同志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做贷款担保,向江西吉安汇丰典当公司贷款150万元人民币。2007年8月,被告人江俊利用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从吉安汇丰典当公司共领取了先期贷款25万元人民币现金,但江俊未将所提取的贷款上交公司财务,而是将贷款存入自己的帐户,随后携款前往北京等地,用于消费。2008年1月4日被告人江俊在北京被抓获归案。2008年4月10日,被告人江俊将25万元赃款退回至吉安同兴投资有限公司并经该公司要求,简化还款程序直接将款项还回吉安汇丰典当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俊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金额计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江俊于199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江俊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且在所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俊归案后已将所挪用款项全部予以归还,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理。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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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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