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杀国家级保护动物 一审获刑三年且被罚

  发布时间:2009-10-13 09:46:29


    江西法院网讯 10月1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卢根才、金小青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外罚金一万五千元。

    经该院一审审理查明,2008年12月初,被告人卢根才、金小青为了猎捕野生动物贴补家用,二人擅自在大井林场的八面山防火线附近安放了一些铁夹和绳套,至2009年1月,共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五只和其他一些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根才、金小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证人吴月梅、石开梅证言,现场及物证照片,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被告人卢根才、金小青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根才、金小青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卢根才、金小青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卢根才、金小青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悔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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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井冈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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