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10月1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原告自2005年6月29日起,原告井冈山市物业服务公司经井冈山市天街商业文化广场业主委员会的聘请,对井冈山市天街实施物业管理。双方约定了服务的项目和收费等合同内容。原告依约履行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被告蔡接光、周冈玲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而遭拒绝。期间,2008年4月原告二次切断被告租赁店铺用电,被告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遂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清偿拖欠物业服务费18796元及其滞纳金2634元。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很大的怨气,互不退让。经过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耐心劝导,双方最后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达成协议,被告蔡接光、周冈玲偿付原告井冈山市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费18796元; 原告井冈山市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被告蔡接光、周冈玲电器维修费1366元。以上二项相抵,被告蔡接光、周冈玲支付原告井冈山市物业服务公司人民币17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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