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陈天山驾驶汽车载着妻、儿出行,途中却因自己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妻子受伤,儿子死亡的重大后果。违章驾驶给被告人陈天山的教训是深刻的,除了承受丧子的苦果,还必须承担法律给他的治裁。 2008年10月1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陈天山交通肇事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天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陈天山驾驶粤SDW189小型客车,搭乘其妻邓晖玉、其子陈烨,在井冈山市柏露乡沿村道由柏露往下陇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下陇村泮泥湖路段时,因被告人操作不当,车辆坠入道路边的山谷中,造成车辆受损,陈天山、邓晖玉受伤,陈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天山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天山违章驾驶汽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天山过失造成妻、子伤亡,犯罪恶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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