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被告人易建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李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易增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张祥林、易建洪商量好出来偷东西,并分别打电话邀好被告人易增福、李林华。2009年3月12日,由被告人易增福驾驶赣CM6668金黄色福美来小轿车,搭载被告人张祥林、易建洪、李林华窜至井冈山市,下泰井高速公路后,用假牌照更换车子牌照,来到新城区怡园新村住宅小区;由被告人易增福在车上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林华利用专门开锁工具“万能钥匙”套开防盗门锁,被告人张祥林、易建洪、李林华分别从该小区2栋3单元605室、406室,3栋1单元502室盗得32吋创维液晶彩电一台、钻戒一枚、诺基亚手机一部、女式手表一块、37吋康佳液晶彩电一台、长城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器各一台、周大生金项链一条、男式手包一个。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12317元。
    2009年1月28日,被告人张祥林伙同易常洪、“矮子”(均另案处理),三人驾驶赣CM6668金黄色福美来小轿车窜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机关住宅区,将该小区10栋3单元601室的防盗门撬开,窃得华夏牌液晶彩电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735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分别采取套开门锁和撬门入室的方法,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66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易建洪、李林华、易增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开门锁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317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祥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