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务工多年,春节回乡后与他人合谋实施诈骗。2009年8月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009年春节期间,在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务工多年的被告人袁某回到河南老家过年,与靳志祥(在逃)认识,并在靳志祥的介绍下认识了靳广山(在逃),三人在一起吃饭时,靳志祥提出让被告人袁某参加他们一起策划的诈骗活动。靳志祥提出的诈骗方案,通过销售“消醛灵”的化学制品(三无产品)来江西省进行行骗,由靳志祥假扮推销“消醛灵”的业务员,先将“消醛灵”推销至江西省各县市建材零售商店中,再由靳广山、胡六(在逃)假冒军人到已被靳志祥推销过“消醛灵”的建材零售商店中,谎称因部队装修需要,愿以高价大量购进“消醛灵”,使得建材商认为有利可图而向靳志祥推销中虚构的北京鑫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订货,最后由被告袁某假冒公司“刘科长”将“消醛灵”销售给建材零售商,收取款项后立即关掉手机逃离诈骗所在地。靳志祥承诺给被告人袁某超出其在食品公司数倍的报酬。2009年2月28日至3月3日,被告人袁某、靳志祥、靳广山、胡六四人分别先后窜至江西省泰和县、万安县、井冈山市等地以商量好的方法实施诈骗。2月28日,由被告人袁某、靳志祥前往江西省赣州市塘江镇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把用于交易的货物下车后,由靳志祥与万安县建材店老板周某进行交易,诈骗得其现金人民币27140元;3月1日,由被告人袁某前往江西省遂川县汽车站附近交易,诈骗泰和县建材店老板陈某现金人民币23400元;3月3日,由被告人袁四怀首脑前往泰和县高速公路路口附近交易,诈骗井冈山市建材店老板胡某现金人民币25960元,同时由被告人靳志祥前往江西省泰和县高速高架桥下交易,诈骗井冈山市建材老板尹某时,被识破后逃离现场。案发被告人袁某怀归案后退回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650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主动积极退回全部赃款,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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