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    2008年10月28日,蔡某与章某口头约定合伙种植西瓜。双方租用石门村农户30.8亩土地用于种瓜,蔡某提供技术支持。由于双方是老乡且关系尚可,故合伙过程中双方始终未对各自出资比例和利润分红比例进行约定。蔡某实际出资4.7万元,章某出资2万元。2009年5月底,双方因第一批西瓜利润如何分配产生分歧,后经有关机关组织调解,蔡某与章某先后签订了三份协议。6月29日,蔡某以双方已无合作基础且签订的利润分红协议明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为由,将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章某的合伙协议,并按双方出资比例为原则重新分配第一批西瓜的利润。
    7月1日,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让双方安心投入到西瓜的日常管理中去,该院院长郭泽庆在听取了办案法官的汇报后,冒雨前往现场进行调解,并邀请乡、村干部代表到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郭泽庆院长站在法理、情理、道理的角度提出了五点意见,并希望瓜农们把眼光放远点,不要为了眼前的这点利益,彼此互不相让,耽误了现在出瓜的最好时机。随后几天,郭泽庆院长又与原被告双方通了电话,希望双方当事人,先放下彼此的纷纷,安心出瓜。7月20日,原告来到法院要求撤回诉讼。一起“反反复复”的合伙纠纷,在该院院长和承办人员的努力工作下,最终得已完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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