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案件:李丽云案司法鉴定完毕:医院与孕妇死亡无关

发布时间:2009-06-05 15:46:46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6月4日下午,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现有尸检报告材料、医患双方陈述,结合专家意见,经讨论认为,患者李丽云属于死亡率极高的危重病人,虽然她患重症肺炎、心衰等凶险病 症,但还是即将临盆的孕妇,属于病理产科范围。在当时情况下,医院将其收住妇产科无原则性错误。另外,收住产科后,医院拟在合适的时机采取终止妊娠的决定无不当。在治疗期间,医院临床决策不存在违反医疗原则的情况。

    中心同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如动脉血气分析不够及 时、气管插管上呼吸机措施相对较晚。记者在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看到,其鉴定意见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北京朝阳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其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据李丽云父母的代理律师王良斌介绍,李丽云父母已经到法院拿到了司法鉴定报告,当时法官让他们回家好好读一读该鉴定报告,给了李丽云父母7天时间,接下来何时开庭还没有得到通知,下一步还需要等待通知。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21日15点40分,22岁的李丽云在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来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就诊,产科医生向肖志军交代其妻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危及母胎生命,应马上实施剖腹产。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就在医生与肖志军僵持的四个小时里,18点30分,胎儿死亡,19点30分,孕妇李丽云死亡。

2007年11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认为患者死因为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由于患者未能及时就诊,虽经抢救,死亡不可避免。

    其后,李丽云父母将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和肖志军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000元。后因找不到肖志军的下落,李旭光夫妇又撤销了对肖志军的起诉,朝阳医院成为该案的惟一被告,索赔金额升至121.8万余元。

    2008年2月,该案正式在北京朝阳法院立案。

    2008年3月,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李丽云死亡原因;所怀胎儿是否足月,具体孕周;李丽云腹内有无有毒、有害物质。 

    2008年4月底,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并由法院送达有关当事人。该鉴定书认为:李丽云妊娠晚期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法医学推断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李丽云体内未检出毒鼠强毒物成分。 

死亡原因查明后,案件审理即需要针对朝阳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以便确定院方对患者死亡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比例。

    2008年12月,李丽云的父母递交了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死者父母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致患者病情恶化并最终死亡。此外,医院没有如实告知家属。朝阳医院代表称,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错,而且履行了告知义务。

而朝阳医院则坚持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对此,朝阳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回复:“因北京市卫生局已于2007年11月25日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并做出了几点意见,故我会不再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9年3月28日,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为此案举行了“朝阳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听证会”,死者李丽云的父母和他们的代理律师,朝阳医院代表及此案主审法官到场。李丽云父母表示,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并不是他们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而是由法院指定的,他们对该司法鉴定中心心存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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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方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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