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井冈山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胡某当场支付给原告林某30190元工程款。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碧桂园小康村兴建一幢别墅,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承包价为每平方米248元,工期为半年。同年11月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工程结算,总工程款为83245元,被告陆续支付了53055元,剩余工程款3019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遂耐心地说服被告,原告也在法官的调解工作下表示愿意给被告一个星期的筹款时间,并表示如果被告一定性支付工程款,那么其将免除被告的利息。初步意向达成后,为使案件及时清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经常与被告保持电话联系,督促其按期履行义务。5月25日一上班,被告即找到承办法官,要求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也当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鉴于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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