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网讯  被判盗窃罪后发现还有故意伤害犯罪。5月1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志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志永乘坐陈喜痕(在逃)的摩托车到湖南省永兴县洋塘卫生院打狂犬疫苗,因付费问题与该院医生李宗武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斗,被告人陈志永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李宗武砍伤。经法医鉴定,李宗武伤情为轻伤。
    一审法院后认为,被告人陈志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被告人陈志永所犯故意伤害罪系在其犯盗窃罪被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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