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谎称合伙入股 法庭调查判决还款

  发布时间:2009-04-22 16:45:51


    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龚某因修路资金紧缺,向家住吉安县的邱某借款184900元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龚某却以和原告是在湖南合伙搞工程,上述借款是原告的工程投入款,而非借款为由拒绝还款。邱某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至法院,4月2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判决被告龚某应归还所借原告邱某人民币1849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52000元整。

    该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9日至2007年12月13日,被告龚某先后四次向原告邱某借款合计人民币184900元整,并分别约定月息1分2厘、2分,同时约定了归还日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均未果,遂起诉该院要求被告龚某归还借款184900元并支付该款约定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4份,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49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龚某向原告邱某出具的借条系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约定,且约定的利息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予以保护。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该款利息,理由正当,要求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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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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