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王文兴驾驶轿车行驶至井冈山茨坪消防大队门前路段准备超越肖明华停靠在路边的货车时,与同向行驶的邓恢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导致摩托车倒地,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09年4月14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文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肖志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526元。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2008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文兴驾驶车牌为粤AHN448轿车沿井冈山市茨坪拥军路由武警中队往井冈山宾馆方向行驶,与次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将车牌号为赣D80657货车占道停靠在被告人王文兴所经过的消防大队门前路段,被告人王文兴驾驶车牌为粤AHN448轿车准备超越肖明华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为赣D80657货车时,与同向行驶搭载着邓瑞芹、陈建兰的邓恢兵所驾驶的车牌为赣D1W480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导致摩托车倒地,造成陈建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市嘉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费人民币10000元。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文兴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恢兵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负次要责任。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文兴违反交通法规,超车时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王文兴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配合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可以适用缓刑。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兴为了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却没有标明位置,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辩称其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驾驶车牌号为赣D80657货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违章停车,对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折合人民币1552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志山作为车牌号为赣D80657货车所有人,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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