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伍庭长,要不是你做工作,我们这笔赔偿款不知道什么时候拿得回。真是太感谢你了!”    “伍庭长,我还是听您的,这30万元我应该出,也出得合情合理,我同意这样处理。”
    这分别是原告贺某的家属与被告马某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感激地对办案法官说的话。4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在今年4月底前给付贺某高空作业摔伤致残的赔偿款共计30万元。
    贺某从2004年就受雇于马某从事于电工。2008年,马某承包了架设永新段高压线路工程。事故就发生在5月8日下午,贺某在从事高空作业时不慎摔伤,当即昏迷。随后,贺某被送至永新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又转院至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井冈山中心医院治疗。2008年12月8日,贺某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重伤甲级,伤残贰级,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马某向贺某支付了医疗费23000元,其他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为此,贺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法庭上,马某认可贺某陈述的上述事实,对贺某出事也是深表同情,但是认为这个赔偿标准过高,希望法庭予以核减。而贺某家属则指出自己是请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不同意核减。办案法官在调解时,先找到马某,首先从情理上,告知马某这样一个事实:贺某40来岁,正值壮年,可下半辈子却只能躺在床上生活,其实再多的钱对他来说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只是希望能给家庭减少一些负担,带来一些安慰。然后从法律上指出,贺某的计算标准基本上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即使核减也不会多少,而且调解可以适当少些也可以宽限一些给付期限。做通了被告的工作后,办案法官找到原告家属,指出调解能够及时获得赔偿的优点,有利于减少贺某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痛苦,也减少双方的诉累。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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