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通过第三人介绍向原告俞泽友借款45000元,被告龚桃英却以假名字“刘春桃”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认帐,说借条上的名字不是龚某本人,拒不归还,原告一气之下诉至法院。4月1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被告归还所借款项并支付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龚桃英通过原告俞泽友的妻姐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以“刘春桃”的名字出具借条按上指印,同时注明该款于2008年8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借条上不是她的署名为由拒付,为此,产生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龚桃英亲笔书写并捺上指印的借条等证据,该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注明归还日期的事实,被告龚桃英陈述该借条系其书写并捺上指印,可以认定。被告龚桃英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是以“刘春桃”的名义书写的,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上的指印亦是其本人自愿所为,合法有效,予以保护。被告龚桃英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借款项并支付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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