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罗勇、朱文云、甘平楠结伴从广东开车到井冈山观光旅游,却在中途实施盗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惩罚。2009年4月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谭罗勇、朱文云、甘平楠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谭罗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朱文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甘平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收缴被告人谭罗勇供犯罪使用的粤HY5136夏利轿车。    2008年11月6日,被告人谭罗勇、朱文云、甘平楠驾驶谭罗勇购买的粤HY5136夏利小轿车从广东省怀集县出发,路经郴州、湖南等地,于11月11日到达井冈山市新城区。2008年11月12日,谭罗勇、朱文云在当地新中源陶瓷店闲逛时,谭罗勇发现店里办公桌电话机旁有一女式手提包,二人出来后,谭罗勇向朱文云、甘平楠提议偷走该手提包,二人表示同意,并约定由谭罗勇、朱文云二人实施盗窃,甘平楠驾车在店外接应。随后谭、朱二人进入新中源陶瓷店,朱文云以购买陶瓷材料的名义与店老板袁晓岚交谈,谭罗勇趁机将女式手提包盗走,后三人驱车开往广东。经清点,被盗手提包内共有现金人民币11200元、存折、身份证等物,谭罗勇分得5500元,朱文云分得3000元、甘平楠分得2700元,随后,犯罪被告人谭罗勇将手提包和包内其它物品丢弃在高速公路旁的水沟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罗勇、朱文云、甘平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粤HY5136夏利小轿车在本案中作为接应犯罪、承载被告人犯罪后逃逸的工具,虽未直接作用于犯罪对像,但该车是三被告人用以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器具,应认定为作案工具,且粤HY5136夏利小轿车属被告人谭罗勇本人所有,依法应当对该车辆予以没收。被告人谭罗勇、朱文云、甘平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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