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朱某与李某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朱某欠原告李某的140余万货款在两个月内分期付清,并附加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对及时圆满地解决纠纷都表示满意。    2008年3、4月期间,朱某因承建工程,向李某赊购石材,并签订了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按朱某要求供应石材,朱某在施工安装完工后10内付清货款。经结算,朱某尚欠李某石材款1421407.34元。该款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债务的履行,李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的申请,法院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朱某的存款120余万元,为案件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工作,朱某认识到自己欠款应归还的事实,李某也充分考虑到朱某的实际情况,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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