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四年终归案 法网恢恢不漏刑

  发布时间:2009-03-26 11:17:27


     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段月明2005年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后,一直逃逸在外,四年后,该被告人终于归案并得了法律的严惩。2009年3月26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段月明抢劫一案,被告人段月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5年5月16日,被告人段月明伙同杨小明(已判刑)、吴小群(在逃)、“黄埔一号”(在逃)等四人,携带四把砍刀乘出租车来到茅坪乡、黄洋界、象山庵的三叉路口处,将路过此处的由赣州开往衡阳车牌号为赣B06363的客车强行拦下后,以索要“保护费”的名义要求客车司机当场给付1200元人民币,司机拒绝给付,杨小明遂从路边水沟的蛇皮袋里拿出一把砍刀威胁司机李文华,李文华仍拒绝给付,后四人用石块砸该客车玻璃,被害人李文华开车追赶,段月明等4人抢劫未遂后逃离现场。其造成损失67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月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对赣B06363客车司机李文华、李富生实施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被告人段月明未抢劫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属抢劫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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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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