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3月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樟苗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建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叶瑞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曹禄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2003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万樟苗伙同段肃平(另案处理)、陈周建(另案处理)、刘小银(在逃)、谭建恩(在逃)、双来(在逃)六人窜至湖南省醴陵市解放路七喜电脑专卖店实施盗窃,由万樟苗、段肃平、陈周建、刘小银四人共同撬开卷闸门,窃得新七喜牌液晶电脑三台,由刘小银以五千元销赃后,被告人万樟苗分得赃款六百多元。经江西省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台液晶电脑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
    2008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万樟苗伙同段肃平、陈周建、刘小银四人窜至湖南省醴陵市飞翔科技电脑店实施盗窃,由万樟苗、段肃平、陈周建、刘小银四人共同用手强行拉开卷闸门,窃得组装电脑一台及其部分配件,交由司机以一千六百元销赃后,被告人万樟苗分得赃款三百多元。经江西省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550元。2008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万樟苗伙同段肃平、陈周建、刘小银四人窜至湖南省醴陵市嘉乐士油漆店实施盗窃,窃得组装电脑一台。经江西省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接着,四人窜至湖南省醴陵市中油燃汽公司营业厅实施盗窃,窃得联想电脑一台,长城电脑二台,保险柜一台。经江西省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联想电脑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长城电脑两台价值为人民币7000元、保险柜价值人民币450元。
    2008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万樟苗伙同段肃平、陈周建、刘小银四人窜至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移动公司营业厅实施盗窃,窃得戴尔电脑一台,组装电脑一台、盛凯保险柜一台、诺基亚6111型手机、诺基亚5300型手机、本色手机、CECT手机各一台。经江西省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为人民币7677元。
    2008年6月14日晚,被告人张建军、万樟苗伙同谭建恩(在逃)、谭建来(在逃)、“高佬”(在逃)租用司机张龙秋(另案处理)驾驶湘B84251面包车窜至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天乐府“圣天狐”服装店实施盗窃,由万樟苗、谭建来两人望风,谭建恩假装买衣服引开老板的注意力,被告人张建军、“高佬”背着大黑包负责具体实施盗窃,窃得腰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接着五人租用张龙秋的车子又来到井冈山市新城区日丰管业专卖店,由谭建恩、谭建来两人望风,万樟苗假装买东西引开老板的注意力,被告人张建军、“高佬”背着大黑包实施具体盗窃,被告人张建军将挂在店内墙上的一个女式黑色手提包塞进“高佬”的大背包里,后五人离开返回车上清点赃物,窃得白金吊坠项链一条(价值3600)、珍珠项链一条(价值1000元)、黄金耳坠一对(价值500元)。被告人张建军以1500元价格买下条白金吊坠项链,五人平分每人得赃款300元。
    2008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建军伙同万樟苗、禄华、叶瑞勇租用司机张龙秋驾驶的湘B84251面包车窜至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步行街鸿星尔克体育专卖店实施盗窃,由万樟苗、曹禄华两人假装买衣服引开老板的注意力,被告人张建军背着大黑包和叶瑞勇负责具体实施盗窃,窃得女式猪肝色大手提包和小女式包各一个,小包内有现金人民币几十元及诺基亚手1100型手机一部;大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600元及摩托罗拉1200+手机一部。现金五人分赃,司机得运费300元,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归曹禄华所得,女式猪肝色大手提包及摩托罗拉1100手机归司机张龙秋所得。经江西省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
    2008年6月18日上午8时,被告人张建军伙同万樟苗、曹禄华、叶瑞勇租用司机张龙秋驾驶湘B84251面包车窜至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自来水公司收费大厅里的王润莲店里实施盗窃,由曹禄华进入店假装买水龙头引开老板的注意力,被告人张建军背着大黑包和万樟苗负责实施盗窃,窃得女式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元。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樟苗、张建军、叶瑞勇、曹禄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樟苗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9807元,张建军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333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叶瑞勇、曹禄华盗窃金额为人民币8230元,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禄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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