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要离婚 丈夫要求还“三金”

  发布时间:2009-02-18 16:30:27


    井冈山法院网讯 2009年2月1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尹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三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尹某与被告肖某于200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尹某于2008年3月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现原告尹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双方在结婚前,被告肖某为原告购买了“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审判过程中,被告肖某要求原告尹某返还“三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尹某与被告肖某婚后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2008年3月,原告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尹某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对被告肖某主张要求原告尹某返还“三金”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肖某为原告尹某购买“三金”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自愿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实际发生,“三金”应属于原告尹某个人财物,归其个人所有,其主持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王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