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撞上无牌车,乘客九级伤残获赔

  发布时间:2008-10-28 15:56:28


    井冈山法院网讯   因一客运车司机未能认真观察前放路情,与前方一辆报废车辆相撞,造成乘客欧某伤残九级,10月28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客运公司和报废车主李某分别赔偿原告欧某63968元和11288元。

    今年2月22日14时45分,被告某运输公司司机蔡某驾驶中型客车由井冈山市茨坪镇出发沿319线往拿山镇方向行驶,至罗浮林场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准备左转弯的由被告李某驾驶的无牌报废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乘客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第三、五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欧某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此次事故经江西省井冈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客运司机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车上乘客不负赔偿责任。欧某就赔偿事宜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但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交通过错,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而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客运公司则认为赔偿应按照标准、划分责任进行,且应对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予以核减。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欧某遂将两责任人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客运公司司机驾驶中型客车时,未能认真观察前方路情,未尽谨慎驾驶的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李某驾驶无牌报废车上路,违反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也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客运公司负此次事故责任的85%,被告李某负15%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实际花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75257.24元,两被告应按照上述责任予以赔偿。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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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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