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违纪借钱 成挪用公款共犯

  发布时间:2008-08-07 17:16:53


    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黄宏彪任单位出纳期间,明知领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还将款项出借,自身未使用公款,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虽最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此次教训当一生为诫。2008年8月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徐相华、黄宏彪挪用公款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相华、黄宏彪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9月29日及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相华利用其任井冈山市财政局大陇中心财政所负责人的便利,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私下授意该所出纳黄宏彪违规领出用于井冈山市大陇镇政府修建篮球场及井冈山市大陇镇修建中陇桥专项资金共8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宏彪在收到徐相华向黄宏彪私人打的借条后,将现金交给徐相华,被告人徐相华一直挪用该款至2008年3月6日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相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80000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徐相华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前已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悔罪意思强,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宏彪明知被告人徐相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违反财经纪律,参与协助出借款项,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黄宏彪轻信他人,实施协助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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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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