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未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需给付

  发布时间:2008-07-28 23:56:32


     井冈山法院网讯  夫妻分居期间未尽抚养义务,法院判决要给付。2008年7月2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江某自2004年6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给其婚生之子。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江某与被告贺某于1997年5月3日登记结婚,1998年元月30日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4年5月,原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至原告起诉之日,原、被告双方分居已逾4年。分居期间,原告未履行抚养其子之义务。另查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因双方未能就婚生之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通常在夫妻双方关系较好家庭生活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一般都是共同用于家庭支出,共同负担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抚养教育子女不存在多大的矛盾。但是在夫妻双方分居时双方经济收入基本上已经分开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往往都是由夫妻一方抚养,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基本上也都是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另一方对子女基本上是不管不问。而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子女抚养费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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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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