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丈夫跃龙以双方性格不合要求离婚,妻子流泪当庭在丈夫面前做保证。“我的性格比较急躁,我保证为了我们这个家一定会改好的!”7月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跃龙的离婚诉求。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原告李跃龙与被告晓兰于1993年5月相识,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性格差异,会发生矛盾。2008年1月份,双方当事人向原告方亲属借款13000元,向被告方亲属借款22000元,合计35000元,共同在井冈山市新城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未生育小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购房协议、借款凭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并均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跃龙与被告晓兰虽然自恋爱至结婚时间很短,但毕竟双方共同生活了十五年,对各自的性格都比较了解,具备良好的感情基础,况且双方还在今年初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说明双方均具备共同稳定夫妻感情的良好愿望。只要被告晓兰在今后的生活中克制自己的急躁情绪,互谅互让,相互体贴,是完全可以共同生活的。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李跃龙以双方性格不合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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