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茶园被征收 要求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8-06-25 09:16:50


    井冈山法院网讯   承租的茶园因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被征收,要求出租人给予其经济补偿被驳回。2008年6月24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租凭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茨坪林场补种不少于397亩新茶园交由原告王卫冈验收并继续租赁;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租金11066元给原告王卫冈;驳回了原告王卫冈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9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9月18日,原告王卫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1001亩茶园,原告王卫冈支付给被告承包金1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若发生国家对车间、设备、仓库、办公楼需征用时,或由于债务抵押,需进行拍卖时,原告无条件服从,但被告应提供相应的厂房、办公楼给原告;国家若对茶园需征用时,被告按征用的实际面积补偿茶园和茶村给原告。2006年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井冈山市政府依法收回茨坪林场国有土地共计1717亩,其中内含本案原告承包的茶园共计369亩。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茶园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的约定补偿被征用的犁坪茶园369亩和车间、仓库等设施并补偿恢复茶园期间及恢复后三年内的经济损失9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因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法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连续提供1001亩茶园给原告承租,故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但存在违约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期待利益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中已对免责事由进行了约定。本案中被告在一定期间内的部分履行不能是由于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致。被告的履行不能是非自身事由所致,对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赔偿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双方当事人对免责事由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依法尊重当事人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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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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