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所长挪用公款 获刑一年零十个月

  发布时间:2008-06-23 19:22:09


    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钟集军在任井冈山市电信局长坪电信所所长期间,未按规定将收取的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等费用上交至井冈山市电信局,个人将43885元公款挪作他用。6月23日井冈山市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追缴被告人钟集军犯罪所得33885元发还给受害单位井冈山市电信局。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钟集军任井冈山市电信局长坪电信所所长,其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将收取的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等费用上交至井冈山市电信局,个人将43885元公款挪作他用。2008年3月4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追缴,被告人钟集军退回赃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集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被告人钟集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瑞祥、李远发、蒋久明、尹炎生、张纲国的证言,书证井冈山市检察院的扣押物品清单,井冈山电信分公司出具的劳工工资、福利待遇发放表等证明材料及被告人钟集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钟集军在担任井冈山市电信局长坪电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388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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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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