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殴打同学 监护人当庭支付赔偿款

  发布时间:2008-06-23 09:42:58


    井冈山法院网讯  未成年人在校殴打同班同学,致人手臂骨折,监护人经法官调解当庭支付赔偿款10000元。2008年6月23日上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张一凡与被告尹春辉、袁剑秀均为井冈山某学校的学生,2007年5月28日下午,二被告把原告叫到学校的一间空教室进行殴打,造成原告手臂骨折。学校老师发现情况后,立即将原告送至井冈山拿山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左尺桡骨折,2007年6月2日,原告被送至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同年6月11日出院。2008年2月28日,因原告出现手术后不良反应又被送往吉安市中心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3月4日出院。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2295.93元。经原、被告所在学校调解,二被告在支付了3700元后,就不愿再承担。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9995.93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但考虑原告与二被告系同班同学,为便于原、被告以后能够更好的相处,遂主张先对本案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对法院的调解动机完全表示赞同。但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在赔偿款具体分担上存在争议,经过法官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工作,二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各给付原告赔偿款5000元。二被告也在老师的带领下,主动向原告认错,表示以后会好好珍惜同学之间的友谊。因二被告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原告也当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遂予以准许。(因本案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故文章中皆为化名)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王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