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原告井冈山市图书馆与马晓璟、许筱凤、林盛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许筱凤、林盛虹中途退出。租期届满后因为房屋续租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6月11日井冈山市法院经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议。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月8月10日,原告井冈山市图书馆与许筱凤、林盛虹及被告马晓璟(其中许筱凤、林盛虹中途退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300元,租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租赁期内,被告马晓璟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对租赁房进行了部分改造。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因为房租就续租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马晓璟于2008年4月30日将租赁房返还原告井冈山市图书馆并支付2008年1-4月份的租金1200元。原告井冈山市图书馆补偿被告马晓璟租赁房卫生间的改造等相关费用1200元并退回租房押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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