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摔成九级伤 挂靠单位亦担责

  发布时间:2008-06-12 20:09:33


    井冈山法院网讯  农民工梁海平在房屋拆迁工程中从六楼掉下,造成九级伤残。6月1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判决被告林长华、邱福生、王九生赔偿原告梁海平的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9284元的40%即19713元,被告井冈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万春、罗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去被告已付的101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9613元。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 2007年5月11日,被告井冈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甲方)与深圳康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成立一项目部后以乙方的名义对井冈山市翠冈山庄进行开发建设,乙方一次付给甲方15万元的管理费、乙方在开发过程中的行为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等。后深圳康奈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中原有房屋拆除工程部分转包给了被告万春,万春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罗敏。2007年6月28日,被告罗敏再次将该拆迁项目转包给被告林长华、邱福生、王九生三人,双方签订了《拆迁房屋合同书》并约定了拆除时间及被拆材料回收价格等事宜,同时被告罗敏委派刘少荣负责工程安全监督。随后,被告林长华、邱福生、王九生便组织人员开始施工。2007年7月15日下午,原告梁海平负责在六楼拆除飘檐板。事故发生前,安全监督员刘少荣到场督促原告系好了安全绳,但原告认为系安全绳影响拆迁操作,擅自解开了系在身上的安全绳,由于飘檐内楼面已打空,六楼飘檐已不能承重,原告误踏此飘檐又没系安全绳,从而发生坠地受伤的事故。原告受伤后,分别于2007年7月15日至2007年8月4日在井冈山市人民医院2008年8月5日至2008年9月3日在遂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51天,共用去医疗费15911.70元,其中被告罗敏垫付了9100元,被告林长华、邱福生各垫付了500元。2007年12月4日原告梁海平经遂川县循证法医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海平在翠冈山庄旧房拆除工程中从六楼坠地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原告本人及六被告均应对此承担责任。其中,原告自己负主要责任,六被告负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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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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