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两夫妻只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却闹上法庭要求离婚,6月3日井冈山市法院一审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判决不予支持离婚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勇与肖兰于1990年认识,1995年4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9月4日在井冈山市茨坪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甚好。1999年7月16日生有女儿,现就读于湖南省中南附小。近几年因生活琐事双方偶尔会发生口角,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未影响夫妻感情。2007年6月29日刘勇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15日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原、被告和好如初。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座落于井冈山市黄竹坳路房屋一套(102平方米)、彩电二台、海尔冰箱、洗衣机、烘干机各一台、旅游车一辆(一半股权)。债务有:欠刘勇姐姐25000元。原、被告无债权和存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彼此了解且又是自由恋爱,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结婚以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融洽。近几年由于生活上的一些琐事双方偶尔会发生口角,也仅仅是为了搞好家庭为目的,夫妻之间没有原则上的问题,更未影响夫妻感情。2007年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又能和好如初,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遂做出如上判决。(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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