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以建筑质量不合要求为由,拒付他人工程款和垫付的税金。2008年5月30日上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王纪家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雄南工程款9298元及代缴税款10185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12月13日,原告罗雄南与被告王纪家等十户人家签订了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等十户人家的商住楼,商住楼税款由被告等十户建房户共同承担。工程完工后,被告王纪家等部分住户已经入住该商住楼。被告王纪家的建房费用共计202298元,已经交付了191000元,实际尚差原告工程款11298元。该商住楼的应缴税款共计101858元,十户建房户均摊后,被告王纪家应支付税款10185元。该税款本应由被告王纪家等建房户交至代缴义务人罗雄南处,再由其统一上交至税务部门,但因被告王纪家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该商住楼伸缩缝存在一些瑕疵,散水坡尚有一平方米左右的地面未浇铸。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纪家等十户人家签订的建房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税款由建房户承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罗雄南提出的被告王纪家应缴纳税款10185元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298元,理应支付,但原告承建的商住楼在质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酌情认定修复该瑕疵应花费工程款2000元,即被告实际应支付工程款9298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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