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农民在自家责任田里燃烧杂草,却因风大引起火灾,烧毁森林。2008年4月2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赵樟明失火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樟明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2008年3月3日下午1时左右,被告人赵樟明前往位于井冈山市古城镇塘头村“大冲”山场旁的自家责任稻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稻田田埂的茅草进行燃烧,因为风大,茅草燃着后,迅速向两边扩散,烧往上方山林,赵樟明积极扑救无力导致该山场森林大面积烧毁。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次过火面积为194.6亩,受灾面积为146.8亩,损失杉木立木蓄积738.8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樟明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过火面积194.6亩,受灾面积146.8亩,损失杉木立木面积194.6立方米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赵樟明犯罪情节较轻,引起火灾后能积极扑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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