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4月2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并判处被告人李先仁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先仁到井冈山市拿山乡菜场验货,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进货中少了一包辣椒面,便认为是与其一同进货的严金玉拿走了。于是李先仁找到严金玉的摊位,要求其将辣椒面过称以确认是否属自己所有,严金玉不从,遂双方发生争吵,严金玉父亲严忠球、哥哥严志烈、丈夫叶永盛三人见状便上前与李先仁撕打,李先仁看对方人多,随手抄起菜场肉案上的屠刀向严忠球砍去,正中严忠球左臂部位。后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忠球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先仁故意用屠刀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此案系生活琐事起,双方均有过错,且被告人李先仁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故决定对被告适用缓刑,以起到良好的惩罚、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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