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18岁的罪犯张勇平在入室抢劫后,竟对年龄比自己大27岁的妇女实施强奸,并企图杀人灭口。2008年3月5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勇平犯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未遂)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07年10月5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勇平窜至市新城区井福苑小区,看见凝碧居一室没有灯光,于是从阳台攀爬入室准备盗取财物。
张勇平打着赤脚进入客厅,看见茶几上一个钱包和一把水果刀,便窃取钱包中的现金210元人民币。在准备离开时,看见主卧室主人睡觉的枕头旁有一部手机,张勇平便拿着茶几上的水果刀进入主卧室。在伸手窃取手机时,被侧卧在床上看电视的女主人发现。于是,张勇平用水果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并划了一刀,威胁其“不许动”。被害人见状不敢反抗,随后张勇平掀起女主人的裙子,脱掉其短裤,对她实施奸淫。
强奸完后,张勇平又用水果刀胁迫女主人,“把所有钱财拿出来”。被害人只好将家中农村信用社活期工资存折一本给了张勇平,并在其威胁下将存折密码告知了被告人。
被告人得知密码后,便欲将女主人杀死。后在被害人哀求下,被告人张勇平用手掌和拳头将被害人打晕。准备离开现场时,张勇平又担心被害人醒来后会报案,便在被害人家厨房内拿了菜刀,在被害人后颈部砍了六刀,以为被害人死亡后,便弃刀逃离现场。随后,张勇平回到其当学徒的摩托车修理店收拾好衣物,坐摩的至火车站,连夜乘火车逃往深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勇平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手机和存折等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勇平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在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勇平为掩盖其犯罪事实,企图剥夺他人生命,在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后,方放弃对被害人的继续伤害,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张勇平实施抢劫、强奸、故意杀人行为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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