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三少年凌晨时分在街上闲逛发现有一女子单独一人挎着包行走,三人便起了抢劫的念头并实施了犯罪,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2月25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萧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胡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该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4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刘雄、萧力、胡春三人商定选择路上带包的单身女性作为对象实施抢夺,于是便沿街寻找合适对象, 9月5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在井冈山市蓝天宾馆,三人发现受害人刘红单独一人挎着包在街上行走,便尾随刘红至井冈山市黄竹坳路东方假日大酒店门口,通过划拳决定由刘雄首先上去抢刘红身上的白色女式包,由于刘红身上的女式包挎在右肩上,而双手叉在胸前,刘雄一时没有得手,于是与刘红进行争抢,萧力上来帮忙,与刘雄一起将刘红拉倒在地,胡春见两人久夺不下,便上前用脚踢了刘红两下,三人将包的带子拉断方才夺下,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所抢女式包价值人民币50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4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纽曼牌MP3一个,价值人民币150元。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雄、萧力、胡春于2007年9月5日凌晨,在公然夺取被害人刘红财物未逞,客观方面失去抢夺罪的乘人不备前提条件下,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将其拉倒在地,并对其人身进行踢打,其行为已经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雄、萧力、胡春的罪名为抢夺罪不当,罪名应当定性为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刘雄、胡春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萧力犯抢夺罪时不满18周岁,为了贯彻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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