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2008年元月2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他人财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9月1日傍晚,被告人刘华伙同肖海龙(在逃)、马盛春(另案处理)在井冈山市金龙网吧看见一位正在上网的女孩身旁放着一黄色女式包,经商量决定由肖海龙偷包,刘华与马盛春两人在网吧门口放哨。肖海龙偷得包出来后,三人到“天街游戏室”后的公厕里翻包,得到白色中兴A12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现金983元,三人进行分赃,刘华分得323元,肖海龙分得330元及手机1部,马盛春分得33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刘华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的原则,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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