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有效 拖欠工资当付

  发布时间:2008-01-05 12:09:20


    井冈山法院网讯   2008年元月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贺水田给付原告曾平华劳务工资8039.8元;此款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贺水田承建井冈山茨坪天街开发工程的A栋、E栋商铺,经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由原告完成该二栋商铺的混凝土浇筑。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原告依约完成该二栋商铺的混凝土浇筑。2004年6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5.25万元,除去原告借支4.4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8039.8元。被告承诺该款在一个月内给付。后原告多次索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其所承建的工程提供浇筑混凝土劳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劳务后,被告应按约定足额支付给原告劳务工资5.25万元。经双方当事人核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8039.8元。被告应在承诺的一个月内给付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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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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