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本是被害人 合谋抢劫均获刑

  发布时间:2007-12-27 10:42:51


    井冈山法院网讯  中学学生马明等四人被他人抢劫后,为了要回被抢的钱财不使用合法手段却合谋抢其钱财的叶枫等人抢劫其本校同学。12月26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叶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叶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叶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被告人马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该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6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叶桐、叶枫、叶锋三人骑摩托车去井冈山市黄坳乡途中,遇到下七中学学生马明、刘勇(未满14周岁)等四人乘骑的摩托车,叶桐等人先强行从马明等人摩托车的油箱中放了二矿泉水瓶的汽油,后叶桐又从马明等人身上敲诈了现金人民币19元。马明等四人为了要回自己被拿走的钱,便建议叶桐等人去下七中学学生寝室敲诈学生的钱,叶桐等人采纳了马明等人的建议,并在黄坳乡街上叫上正在上网的被告人叶新,到达下七中学后,马明等四名下七中学学生为叶桐、叶枫、叶新、叶锋指明了学生寝室的位置、逃跑路线及有钱学生的姓名,并且表示愿意为他们放风。叶桐安排叶锋与马明等人在门口放风,而后自行与叶枫、叶新进入到下七中学101、102、203学生寝室,通过恐吓、殴打等手段,对学生实施抢劫,劫得学生曾勇现金人民币32元、古贡春现金人民币35元、陈金平现金人民币13元及佛像玉佩一块(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李滨现金人民币10元、刘利民5元、曾鹤平现金人民币4元、邹奇峰现金人民币2元、余志威和叶升华各现金人民币1元。事后,被告人叶桐等人退回所敲诈的马明等人人民币12元。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桐、叶枫、叶新、叶锋、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中学学生寝室,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桐的辩护人林诤诤提出被告人叶桐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应当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叶桐等深夜进入中学学生寝室实施抢劫,主观上并非针对学生的生活用品和少量钱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的司法解释精神不符,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且被告人叶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了相对的主要作用,应当适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桐、叶新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叶枫、叶锋、马明犯罪时不满16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为了贯彻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锋、马明系在校学生,为了能使其继续接受教育,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故做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王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