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入室盗财 两少年领刑罚

  发布时间:2007-12-25 10:28:44


    井冈山法院网讯  两未成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合谋撬门入室窃取他人财产,12月1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肖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叶伟拘役五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该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晚上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肖军、叶伟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河西的林东家,在其二楼房间的床头柜处,被告人肖军盗得人民币4000元,与被告人叶伟平分,每人得2000元。2007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肖军伙同赵明(已判刑),彭松前(另案处理)窜至井冈山市龙市消防中队对面黄利家,盗得现金480元。2007年4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肖军伙同赵明、彭松前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龙江东路的龙秀家,由赵明、彭松前望风,肖军进入二楼房间实施盗窃,盗得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40元)、玉手镯三个(价值人民币300元)、玉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00元)。当天晚上7时30分,被告人肖军、赵明、彭松前三人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的刘微家盗得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2007年5月2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肖军窜至井冈山市龙市汽车站对面赵燕家,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军、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财产,其中被告人肖军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叶伟盗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军多次伙同他人进行盗窃,且均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较深,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军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伟在犯罪时也不满18周岁,且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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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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