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12月1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该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3日15分左右,被告人陈军驾驶赣DM7713二轮摩托车,载着石家明、刘辉沿龙市—古城—新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古城至鹅岭公路12KM+230M路段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飞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飞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军主动让亲友报案,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井冈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军负全部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军驾驶的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军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属于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军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给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故做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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