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出于哥们意气和蓄意报复,两名无业青年伙同他人执刀棍故意重伤被害人致。11月1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宝元、袁其才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2006年3月7日,被告人陈宝元、袁其才、肖国祥、张荣(在逃)在该市龙市镇庄前瓷城的诊所二楼就诊,发现曾打伤陈宝元的朋友张平的被害人肖全华后,陈宝元便率领几人去打肖全华,陈宝元和张荣在诊所附近各拾了一根木棍,袁其才、肖国祥在陈宝元的指挥下各拿了一把菜刀,四人到了肖全华背后,陈宝元用木棍在肖全华头上击打了一棍,袁其才在肖全华左眼处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肖全华为重伤乙级。
    2005年8月10日,谢樟成(已判刑)因曾被刘辉打过,便纠集陈宝元、赖玉成(已判刑)、陈文鑫(已判刑)、陈述(在逃)等人,每人携带一把新菜刀至龙市镇飞翔网吧门前与刘辉等人谈判,因谈判不成发生冲突,陈宝元便叫其他人拿刀砍对方,并将刘辉、刘佳、叶磊三人砍伤,其中陈宝元在叶磊背上砍了一刀,在刘辉的手上砍了数刀,经法医鉴定刘辉为重伤乙级。
    2007年1月7日,管振龙(在逃)在龙市镇街上看见曾经打过自己的受害人谢文才,于是纠集陈宝元、张荣(在逃)、“松古”(在逃)、“大鼻子”(在逃)等人携刀打架,陈宝元带头拔刀在谢文才的背部砍了一刀,谢文才逃跑时摔倒后,陈宝元等人追上继续围砍谢文才,陈宝元在谢文才的背部、手上连砍五、六刀,经法医鉴定谢文才的伤情为重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宝元、袁其才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宝元三次参于伤害他人的行为,且均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较深,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其才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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