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获赔不足 保险公司当尽全责

  发布时间:2007-10-17 15:41:10


    井冈山法院网讯 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获得肇事车主赔偿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法院以依照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支持其诉请。10月16日,井冈山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及其井冈山营销服务部支付原告何胜保险金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在井冈山中学就读的原告何胜投保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井冈山营销服务部的“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2006年9月25日21时,赣M62804五十铃货车在井冈山中学门口将正在路上行走的何胜等四名学生撞伤,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肖传生负全部责任,何胜不负责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司机肖传生的雇主井冈山龙海物流公司赔偿原告何胜医药费36935元及其它相关损失。

  事后,原告以参加了保险为由,多次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以肇事车主已经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原告已履行了保险合同所规定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实际花费医疗费36935元,按合同规定计算明显超过10000元的保险金额。被告应依保险单支付原告保险金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住院)保险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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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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