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下午,井冈山市社保局局长来到该市法院行政审判庭,签收了吉安市中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对法院支持他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国家企业改制的工作表示感谢。据了解,该案73岁高龄的上诉人胡某对判决结果也表示服判,对自己年轻时一时糊涂走错的路后悔不以,并以自己的切身经历教育大家要遵纪守法,不能因为一时贪念害了自己一生。    原告胡某于1965年10月在原井冈山垦殖场石市口分场正式参加工作,工种为农工。他在1984年因犯贪污罪,被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原井冈山垦殖场石市口分场把胡某安置在该场丰天片耕作管理区胡家大队分田承包。1995年9月胡某年满60岁时,未向井冈山垦殖场石市口分场申请退休手续。2004年,被告井冈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先由单位申报,再交社保局审核,最后由人事劳动局审批的程序,将井冈山垦殖场2121名正式农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纳入该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而胡某不在其中,理由是胡某和该垦殖场均不能提供胡某为正式农工的证明材料。于是,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其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并发放养老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不具备农业职工的身份,被告社保局未将起纳入该市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认为上诉人胡某能否办理养老保险并发放养老金,取决于他以及他的单位能否提供足以证明其属于农业职工身份的证据。但胡某1984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3)38号文件关于贯彻公务员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他分配了口粮田,是对其刑满释放后的安置,而非重新招收的农业职工。因此,胡某在刑满释放后并未重新招收为农业职工,其本人及原单位也不能提供其属农业职工身份的相关证明,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条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人胡某的诉讼请求。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