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利益一房“嫁多夫” 被告人一审获刑且被罚

  发布时间:2007-08-23 08:43:26


    被告人为谋利益竟把自己的一套安置房卖给了三个人。2007年8月20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海系井冈山市人,2005年9月,被告人马海以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茨坪林场分给其的一套安置房卖给刘明后,又于2006年4月将该套安置房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卖给彭云,收取彭云12万元人民币预付款后,退还刘明人民币8万元,欠到刘明利息及违约金1万元。2006年12月9日,马海经抽签得到B-105室安置房后,彭云因对该套安置房不满意,要求马海退款,马海因为退不出款,便于同年12月11日将B-105室同杨辉的A-605室房屋进行交换后,彭云仍不满意,坚持要求马海退款。同年12月14日,马海便将换得的A-605室以约定价格12.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静,收取王静定金人民币4万元。同年12月20日,马海再次找到刘明,隐瞒其已经将B-105室房屋换给杨辉的事实,再次将该套房屋以12.8万的价格卖给刘明,减去其欠的利息及违约金1万元,刘明实付11.8万元。案发后马海在广东省东莞被抓捕归案。     

    该院一审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马海多次倒卖自己的安置房。其在收到刘明的预付款后又将此房卖与彭云,但彭云后对分到的安置房不满意,马海因为退不出款,便将自己的房同杨辉的房屋进行交换后,但彭云仍不同意。马海再次找到刘明,隐瞒其已经将此房屋换给杨辉的事实,再次将该套房屋卖给刘明。审理后考虑到被告人马海云能够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海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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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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