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工程借款21万 拒绝给付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07-08-16 19:44:16


    2007年8月13日下午,申请执行人赖春艳的委托代理人黄益明收到井冈山市法院执行人员转来的执行款现金16万元,并就剩余的5万元执行款和被执行人王万生达成了和解协议。8月15日,被执行人王万生交清了余下的执行款。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顺利执结。

    2004年10月12日,被告王万生因承建工程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赖春艳借款2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2004年11月12日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诉到法院。2005年9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万生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21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万生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06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赖春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员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一直以经济紧张,仅有一套住房为由,拒绝还款。

    随后执行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采取了“一搜四查”,发现被执行人仅有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有一辆2000型桑塔纳轿车也是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被执行人在井冈山冲电站承做的工程已经结算完毕。2007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井冈山市农业开发办公室的办公楼由被执行人王万生承建。当日,执行员即向井冈山市农业开发办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说明了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慑于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员严谨的工作态度。被执行人最终全额支付了借款本金,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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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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