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债权凭证还真管用!”8月13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张觉从执行员手中接过17618.7元执行款时说了这样一句话。    2000年3月28日和4月5日,被告邹昌海从原告张觉开办的砖瓦厂购买了红砖120000块。共计人民币15000元。因被告在给付2500元后,余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2001年5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砖款12500元,并承担自2000年4月11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5.85%计算)。
    判决生效后,被告邹昌海一直未履行,原告张觉于2002年元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即对被执行人邹昌海的财产进行调查,得知邹昌海在其开办的井冈山市海荣塑胶厂破产后,已到外地,但具体住所不清楚。其家人也拒绝提供任何线索。而被执行人邹昌海除此之外,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这种情况,执行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张觉告知了执行风险,后申请执行人张觉自愿申请向法院领取债权凭证。2007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觉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邹昌海已回井冈山。法院执行人员迅速前住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慑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当即支付了执行款17618.7元。
    经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确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既要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实事求是地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井冈山市法院从2005年开始实行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制度。该凭证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制,明确载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名称、地址、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未受偿债权余额等。债权人今后一旦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的,可以要求该院继续执行。法院决不因为发放了债权作凭证而将债权人推出不管,而是随时都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或案外人举报的线索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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