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入开轿车 欠人二万早该还

  发布时间:2007-08-07 16:53:13


    2007年8月6日,井冈山法院执行局内勤人员收到了被执行人肖兴国主动交来的执行款2万元。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4年4月,原告胡协鹏承包了被告肖兴国承建的井冈山市新城区仙都花园D4住宅楼粉刷工程及华安木业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2005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仙都花园D4住宅楼粉刷工程款为70498.3元,华安木业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款为28059元,共计98558元,扣除原告向被告的借支款79700元,被告尚欠原告18858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后原告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生效后,因被被告肖兴国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帮原告胡协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人员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以做工程,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执行款。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有房屋一栋,轿车一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执行人员以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方法更有效。

  2007年7月27日,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经常出入的工地将其车辆扣押,并责令其5日内,将执行款一次性交清。否则法院将依法处置扣押物。迫于法院的执行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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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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