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5日,我院执行人员仅借助电话、网络QQ等通讯手段成功促使一离婚纠纷案达成和解,开创了案件灵活执行方式的先河。    2007年7月23日,申请人焦进香来到我院执行局称其前夫李才德尚有一万多元补偿款未支付给她,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查明,焦进香、李才德二人婚后感情不和,于1999年经原宁冈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李才德本人愿意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给焦进香作为离婚补偿,两人约定该款项自2000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内最少给付一万元,至2006年底李才德已实际支付焦进香人民币九万元整,唯有2007年的款项未按约支付。被申请人李才德辩称其工资卡自离婚后一直放在前妻焦进香处,几年累积下来也领了近两万块钱,这些钱可以用来抵消2007年的付款。遂焦进香又提出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二人争执不休矛盾逐渐激化,执行人员见状进行了劝阻并嘱咐二人各自回家以后再议。二人回家后,执行人员以电话及网络聊天工具等通讯方式分别对两人进行了长达四个小时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大事化小,二人欣然同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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