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线放电 供电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07-06-28 14:32:50


    6月22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调解,被告井冈山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赔偿死者亲属即原告林年香、郭亚星、郭燕生、肖长女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9日下午,郭海燕的住处井冈山市厦坪镇水产场职工宿舍突然停电。郭海燕知情后,爬上低压电线杆对电路进行检修。在检修过程中,因井冈山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架设的高压电线对低压线路放电(即释放电能),导致郭海燕不慎触电,摔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郭海燕的妻子林年香等亲属与井冈山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未果。故死者郭海燕的妻子林年香、儿子郭亚星及父母郭燕生、肖长女一纸诉状将井冈山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井冈山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疏于管理,对其所架设的高压电线对低压线路放电现象(即释放电能)未予及时排除,导致郭海燕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林年香、郭亚星、郭燕生、肖长女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基于此,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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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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