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刘某、许某、陈某、肖某、付某、胡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四年、一年零两个月不等。   法院查明,2006年11月7日零时30分许,徐某伙同刘某、许某、陈某、肖某、付某、胡某等七人携带菜刀、木棍来到井冈山市睦村乡睦村街往砻市镇方向1公里处。七人先用黑炭将自己的脸部涂黑,再搬来石头堵住公路,然后分散开躲在路边。当受害人兰秀才驾驶赣D80560大货车经过此路段,并被迫停车后,在徐某的带领下,七人持刀、棍一拥而上,威胁受害人兰秀才、贺美姬(乘员)实施抢劫。他们从受害人兰秀才、贺美姬身上劫得现金人民币3700元以及黄金耳环一对、白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条、迪比特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所劫得的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30元,共计8130元。在抢劫的过程中,因光线太暗和混乱,许某还被一同伙的刀误伤了手臂。次日,七被告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仅徐某、陈某刚满18周岁,其余五被告人均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七被告人持菜刀、木棍以暴力相威胁,从受害人兰秀才、贺美姬身上劫得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系从犯。刘某、许某、肖某、付某、胡某等五被告人不满18周岁,应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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